编号:
城市供用自来水合同(户表)
供水方:濮阳市自来水公司
用水方:
为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和濮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用水地址为: ,用水性质系 用水,采用旋翼式用水计量器具,计费水表安装位置为 ,水表注册号为 。
二、供水价格 : 用水人须按不同性质用水分别装表计量。供水人根据市物价局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按照用水人实际用水类别确定水价。
三、供水方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 用水方在每月十五日前到供水方交清水费。
供用水双方采用现金结算水费,用水方在供水方预存 元水费押金。
四、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产权分界点: 计费水表 处。 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方负责维护管理。 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方维护管理。
五、供水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用水方按照约定的用水 性质、用水地址用水。
2.用水方逾期不交纳水费,供水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 供水方有权按规定实施停止供水,并保留征收水费的权利。
3.因用水方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方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方可根据用水方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或者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如用水方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按水表额定流量2倍计收水费,供水方不退还多估水费。
4.根据国家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15—25mm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年,到期更换,费用依据有关规定和当时价格由用水方支付。
六、用水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供水方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2.保证计费水表、表井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方抄验表。
3.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方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
4.因房产转让、 拆迁等原因需变更用水方或停止用水的,应当到供水方办理相关手续。
5.不得私自转供水, 不得擅自改变用水 性质, 若需改变用水性质,需提前20日到供水人处办理用水性质变更手续。
七、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供用水双方各执一份。
九、其他约定:
供水水压供水方只保证六层楼(含六层)以下,即海拔高度不超过18米住户正常用水。
供水方(签章): 用水方(签章):
代 表: 工作单位:
查费电话:4417114、4418114 身份证编号:
供水热线:4415554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4634024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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